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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睢宁县委文件
睢发[2012]15号
中共睢宁县委 睢宁县人们政府
关于印发《睢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》的通知
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,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,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一、招商引资范围与方式
除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外,我县投资领域均向投资者开放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性门坎和实行行业垄断。投资者可以以货币、实物、技术或其它财产权来我县投资,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。
二、土地优惠政策
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达到我县土地投资强度(不低于180万元/亩)、亩均实现税收不低于江苏省行业平均水平要求的工业项目(含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)和服务业项目,依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,按土地出让最低保护价作为底价(土地取得最低成本高于保护价的,以土地取得最低成本作为出让底价),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(一)工业企业项目。工业企业项目原则上落户县经济开发区或专业园区。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—1亿元的项目,按土地取得最低成本价出让(不得低于保护价);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—3亿元的项目,按最低保护价出让;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鼓励企业加大土地投资强度,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。对项目按合同约定投资到位的,视产业类别、项目建设容积率、土地投入强度和亩均税收等情况予以奖励。具体奖励标准由项目承接地和投资方商定。达不到合同约定投资额和投资强度的项目,要按照现行土地评估价和实际出资额的差额补足土地价款。
(二)市场和现代物流园项目。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—2亿元的,土地出让按照市场评估价和相关税费公开出让;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—3亿元的,按照土地成本价公开出让;建筑面积10万㎡